来源: 《重庆晨报》 2007-11-15
昨天,市住房公积金出台的相关文件对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明确:公积金贷款对第二套房的界定,并没有将商业房贷(主要是银行渠道的房贷)纳入统计范畴,如果还清了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,就可再贷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房。
政策规定: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在没有还清贷款余额之前,不得再次对其发放公积金贷款。夫妻双方有一方曾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,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,不得对其配偶发放公积金贷款。“公积金贷款在限定第二套房时,没有将商业房贷纳入考虑范畴,个人贷利用商业房款买了房产,但只要其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贷款账户上没有贷过款,在买第二套房时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。”有关人士说。 |